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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立青山國民中小學橫幅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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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本市115學年度國民中學商借教師擔任主任案

說明:
一、依據「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商借教師擔任主任實施要點」
辦理。
二、旨揭商借期間為115學年度(自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
日止)。
三、有關本市115學年度國民中學商借教師擔任主任案,請以電
子檔免備文方式上傳至校務行政系統填報區,本局將於填
報截止後以通函方式核覆,辦理期程說明如下:
(一)需求提報及公告階段-第1次填報:自115年4月20日(星
期一)起至6月12日(星期五)止:
1、請商借出缺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,於115
年6月12日(星期五)前,至校務行政系統填報商借需
求表及上傳教評會會議紀錄。
2、另請各校協助填報校內有意願商借且尚未覓得商借學
校之教師資料,本局將併同各校商借需求(尚待媒合
學校將特別註記),於115年6月18日(星期四)公告
於本局網站電子公告區,以利各校媒合。
(二)報名及審查階段-第2次填報:115年6月22日(星期一)
至7月10日(星期五):
1、首借作業:請有意願商借並具備合格主任資格之教師
提報「報名表」,報名表須經商借學校校長核章,再
由原服務學校校長及人事核章,由「原服務學校」於
115年7月10日(星期五)前將掃描檔上傳至校務行政
系統。
2、續借作業:由「商借學校」檢附原服務學校同意函於
115年7月10日(星期五)前將掃描檔上傳至校務行政
系統。
(三)商(續)借階段:俟本局於115年7月24日(星期五)前
將審查結果公告於本局網站電子公告區並以通函方式核
覆各校後,由商(續)借學校擬訂「商(續)借同意
書」,並由商(續)借學校、原服務學校及商(續)借
教師三方共同簽訂,三方留存備查,即完成商(續)借
程序,同意書毋須函送本局。
四、檢附商借教師擔任主任報名表及商(續)借同意書範例各1
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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