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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最新版)修訂國中部各科定期評量補考作業辦法

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0955D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113年4月30日新北教國字第1130789003號公文。
三、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s://edu.law.moe.gov.tw)下載。
四、本案修正重點摘要說明如下:
(一)第六條國民中小學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,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、傳染病防治法
(二)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,或其他重大變故,致無法實體授課時,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,並辦理學習評量。
(三)第七條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時機,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…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,國民小學一年級及二年級,每學期至多二次,國民小學三年級至
國民中學三年級,每學期至多三次。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,經學校核准給假者,得補行評量;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。
五、自11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段考開始實施。
六、請詳閱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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