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教師提敘】函轉教育部函有關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師擬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,請依規定比照專任教師提敘薪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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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示重點:學校聘任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師,倘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、類(科)別合格教師資格者,其薪級提敘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;至其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辦理採計時,仍應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所定「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且累積滿1年」之年資採計要件;未符規定者,則不予採計。
其餘詳如附件。
1150708教育部函.pdf
1150727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