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依據: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14年11月5日新北教中字第1142234089號。
一、成立「特殊展能市長獎審查評選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委員會)。
(一)每年8月至次年7月為任期。
(二)委員會成員:(共11人)
1.召集人:校長。
2.行政代表:教導主任、教務組長、訓導組長。
3.教師代表:六年級三位導師、六年級科任老師二位。
4.家長代表:家長會會長1人、家長委員代表1人。
5.學校教師子女參加評選,該教師應依據迴避原則,不可擔任評選委員,家長代表亦然。
二、人選推薦:
(一)應屆畢業生依據標準,自行提出各項佐證資料(如獎狀、證書或其他)按得獎年度彙集成冊,連同申請表交由導師初審,修正完畢且經導師認可後始可推派參加,不設名額限制。
(二)相關資料及申請書於115年4月10日(星期五)中午前送至教導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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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 |
項目 |
相關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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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.2.23(一)前 |
辦法公告 |
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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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.2.23(一)~4.2(四) |
學生送請導師初審 |
學生、家長、導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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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.4.10(五)中午前 |
學生經初審送件至教導處 |
學生、導師、教導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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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.4.13(一)~4.28(二) |
教導處審核資料、學生補件 |
教導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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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.4.29(三)~5.13(三) |
複審會議 |
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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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.6月初前 |
公布錄取名單 |
教導處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