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轉勞動部核釋「性別平等工作法」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,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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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有關旨揭規定,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,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,得以「小時」為請假單位,雇主不得拒絕。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,「七日」之計算,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,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;受僱者擇定以「小時」為請假單位後,不得變更。
二、其餘詳如附件
2503039_勞動部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B號函.pdf
2503039_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