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一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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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旨揭解釋令核釋略以,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,所定依勞動事件法、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、移付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,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,雇主應給予公假。
二、請詳參附件。
1140905AY.pdf
1796027_114D016512_1_03152205.pdf
1796027_來文.pdf